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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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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加镇保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和标准怎样确定?
答:参加镇保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由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应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为一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其中一——十二个月按规定的数额领取,第十三——二十四个月按第一——十二个月数额的80%领取。参加镇保的失业人员也可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保留到以后再用。
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数额标准不得超过本市当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标准为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九、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镇保失业人员怎么办?
答: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镇保失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领取一——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依据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缴费年限确定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期限,缴费年限满一年,可申请领取一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参加镇保的失业人员还有其他待遇享受吗?
答:还有“医疗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待遇。
1、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因患大病或者住院,符合《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可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是因大病或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可各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在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怃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镇保的参保人员未缴纳生育保险,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镇保的人员,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领取的标准是:
1、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或不足七个月早产,可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2500元;
2、妊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可领取生育补助费400元;
3、妊娠三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可领取生育补助费200元。
生育津贴的标准是:
1、从业妇女: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2、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有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申请补发;
3、失业妇女: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限是:
1、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的,可领取三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生育津贴领取;
3、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一个月领取生育津贴;
4、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孕的,可领取一个月生育津贴;
5、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6、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十二、被征地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吗?
答:被征地人员应当参加镇保,其中男年满五十五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未满五十五周岁,可以参加镇保。

十三、被征地人员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被征地人员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有如下特别规定:
1、被征地人员取得的安置补偿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对于原参加城保或者农保的,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后镇保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差额部分的金额,缴付不低于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原来未参加城保、农保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被征地人员缴付费用的基数和比例,均按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办理的次日起,被征地人员可在缴费年限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一次性缴费年限期满后继续缴费的,或者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其他劳动者可以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吗?
答:可以参加,其条件是必须具备上海市户籍。也就是说,凡具备上海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均可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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