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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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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的困惑:

    我工作了九年半,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我续约了,但我目前却仍在为公司工作。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如果公司要辞退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按合同到期来算?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其实你说的“事实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你说解除如何补发,其实从法律上看,要看是谁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则以前的各地的规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与目前的规定有区别了,我们根据目前劳动部的规定来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不过你要注意一个劳动争议仲请仲裁期间的问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申诉时效,如果单位什么时候通知你解除关系了,你一定要在解除后的六十天内申请仲裁,如果超过时效的,仲裁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样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实体权利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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