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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违约的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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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18日开始,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历时8个月共20余场毕业生双选会将陆续举行。2008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突破20万人。激烈的就业竞争,使一些学生在就业问题上容易急功近利。

    2007年,北京高校毕业生为19.3万人,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20万人。在数目庞大的毕业生中,每年都有很大一批大学生、研究生选择在京就业。就业梦想与现实的碰撞,必然会给一些人带来职业选择的困惑,而违约这个手段,被许多刚就业的学生广泛使用。笔者结合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审理高校毕业生违约的常见情形,总结以下几点:

     1.将就业当成进京跳板 获得户口就违约占60%以上

    因北京户口问题引发的违约辞职案件,在应届大学生、研究生就业中最为多发,占到学生违约案件的60%以上。

    在京就读的外地大学生、研究生常常把获得北京户口作为就业的硬指标。一般情况下,这些毕业生问就业单位的第一句话就是:能不能解决北京户口。一旦能够有和这些单位签约的机会,往往就不考虑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薪水多少、岗位发展前景等等;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能够提供户口指标的往往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工资待遇并不很高。于是,一些在京就业的毕业生一旦取得户口,就违约辞职。

    这种情况的违约,在北京郊区比较突出。一些毕业生利用郊区引进人才解决进京户口的优惠政策,先落户,然后再违约辞职。近期,怀柔法院审理的一起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违反劳动合同一案,恰恰反映了该问题。王、张、李三人均是2005年北京某矿业大学应届毕业生,当年和怀柔区某工程材料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单位为三人办理了北京户口。合同签订后一年,2006年6月,三人就以不能适应单位岗位、不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和“在单位工作心情不舒服”为由,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相关证据显示,在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三人已经和位于市里的一家工程技术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无奈,以违反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有关条款为由诉至法院,诉求三人分别支付原告5万元的违约金。

        2.多处谋职业,不断攀比 签约即毁约,诚信缺失。

    一些大学生,尤其是优秀的大学生,很多单位都会向他们敞开大门,早早的把就业合同签了。但后来,随着更多实力雄厚的单位加入人才招收的行列,这部分学生开始动摇、“后悔”,往往会和原签订单位违约。另外一部分大学生,则把多处签约作为一种就业的策略:即使找不到更好的单位,原来签约的单位还能“保底”。所以,这部分学生早早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

    笔者一位室友,由于学习成绩优秀,很快和国内一家知名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每天看着同学奔波于人才市场之间,他甚是得意。但不久,一些国际知名汽车企业不断加入招收行列,这位室友感到自己太草率,又到自己心仪的公司去应聘。短短半个月,该生便由北京一公司转而成为上海某公司的员工,赔了5000元违约金。

    一部分大学生在就业之后,缺少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看的不是职业前景,而是和别人比收入,比单位福利。
 

    2005年5月,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顾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本案原告),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协议,月工资5000元,合同约定如顾某在3年内辞职,则每少半年的合同期承担5000元违约金。2006年4月,顾某以不满意原公司工作环境和收入为名提请辞职。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要求顾某承担15000元的违约金,顾某只愿意承担5000元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了解,顾某辞职的原因就是2005年年底的一次同学聚会。在聚会上,顾某了解到曾经和自己在上学期间一样“穷困”的李某在某公司做电子研发工作,月收入过万元。顾某说,自己是个争强好胜的人,从那天开始,一直意图找个比李某更好的单位。

    法庭还了解,顾某在单位人际关系比较好,工作能力得到领导的认可,单位之所以坚持要求顾某支付15000元的违约金,也是出于想留住顾某的打算。

    最终,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3.期望值太高,频繁跳槽.

    先就业再择业加剧违约

    某些大学生认为一旦步入大学校门,毕业之后就会水到渠成拥有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但事实是,随着大学近几年的扩招,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一年比一年大。

    当长时间仍没有找到工作,这些学生对工作的期望值就会一降再降。在这个时候,只要有一个公司向这些学生伸出橄榄枝,工资待遇勉强说得过去,他们就会草草签约。工作稍稍稳定后,被压抑许久的拥有体面工作的念头开始滋长,想解脱当前处境的方法只有一个:辞职;辞职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违约。

    有些毕业生,先找个和自己本专业相关的单位积累工作经验,一旦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资本,便以有“工作经验”作为找其他好单位的“砝码”。

    这就是典型的“先就业再择业”,也叫“骑驴找驴”,这种方法加剧了大学生违约的比例。

    武某,05级毕业生,在大学期间成绩优异,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自己导师的推荐下应聘到北京一家中型国有企业。该单位能解决留京户口,福利待遇也不错,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年5000元的违约金。

    对武某而言,始终没有忘记自己是将当前的工作单位作为“跳板”而来的。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武某开始应聘其他大型企业和公司。武某在2006年3至5月,先后到5家单位面试,最终与其中一家外企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6月,武某和原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由武某支付原单位5000元违约金。

  4.学校过于追求签约率 用人单位一般只能获少许赔偿金

    据相关报刊统计,应届本科生的就业率在97.1%,应届研究生的就业率为94.6%。

    但根据笔者了解,在大学生临近毕业的时候,学校均会督促学生及早签订合同,不管对方单位性质如何,只要在《就业意向书》上签章,学校均会将该学生作为迎接就业的一员进入统计。而作为好处,学生的户籍档案就自然会顺延几个月。这个方法对双方都有利,一是学校增加了就业率,二是学生的档案顺延发回原籍,双方皆大欢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学生只能先和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以后能遇到“心仪”的,再违约走人。

    刘某是北京某高校2007年应届毕业生,4月和一家中型印刷公司在这种情形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签订协议后,依然四处求职,并暗自面试了几家单位。2007年5月,刘某在民政部直属的一家事业单位找到了一份工作,同时提出辞职。原告不满,要求刘某赔偿因其违约而带来的损失。法院最终以判决的方式审结此案,判决刘某赔偿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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