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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求职的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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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三银四”正当时
  
    在人才市场上,通常有“金三银四”、“金九银十”的说法,春秋两季气候宜人,各种大型招聘会多集中在此时举办。
  
    目前海口市三场大型招聘会也打响了2007年招聘人才的第一炮。对于急切找工作的人来说,名目繁多的招聘会和职业介绍所给求职者创造良好的平台,同时也暗藏了许多陷阱。就此,记者采访了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吴副科长。
  
    上岗需收档案管理费?
  
    小王是屯昌人,去年9月份来海口。经老乡介绍,他进入海口市海秀东路某大酒店做后勤工作。上岗当天,酒店后勤部一负责人告诉他,必须要交纳档案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一共560元。该负责人还称,这些钱在工作满3年后退其中一部分。为了一份求之不易的工作,小王虽然不情愿,还是立马交纳560元,并于当日上岗。但对此收费,小王心里多少总有些委屈。
  
    分析:用人公司相关档案管理费并不是不可以收取,但必须按照物价局颁发的收费标准来进行收取。劳动者在交纳相关管理费之前有权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拒绝。
  
    试用期究竟有多长?
  
    张先生是三亚人,擅长电脑软件维护。去年5月初,张来海口找工作,经过几次面试后,张顺利进入了海口市一家电脑公司任职,对某品牌电脑软件进行相关的维护。面试时,该公司负责人告诉他,正式工作时工资为每月1800元,在正式上岗之前将有一段试用期,工资将是正式工作期的一半。转眼7个多月过去了,张先生依然拿着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张多次想询问原因,但又怕老板因此而炒鱿鱼,而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

    分析: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可以对所用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考验,即所谓的试用期。在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否决,是一个双向选择的时期,但这一时间最短要有3个月,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用人单位不遵守规定,求职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
  
    收取押金可否要回?
  
    何女士从长流镇来海口找工作,20岁的她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和特长。去年10月份,她在朋友的介绍下,进入了海口市琼山区一家老爸茶店做“小妹”。面试当天,老板称需要交纳押金100元,满一年以后如果还在这里做,押金将如数退还,若中途有变,则不再退还。
  
    4个月后,何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去海口某酒店工作。当她和老板表明要离开时,老板声称先前有过相关协议,扣除其100元押金。对此,何女士认为是自己违约了,也不敢再继续向老板要了。
  
    分析:用人单位在用人的同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对工作人员收取押金或身份证等物件,应聘者如被迫交纳了相关押金,应将押金条收好,作为证据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作为啥和当初不一样?
  
    22岁的小吴去年7月从海南某中专学校毕业,在学校品学兼优的他参加第一次人才招聘会就被海口市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看中,并让他立刻上岗工作,并勉除试用期。面试时,对方告诉小吴公司每天只需要工作8小时,一个星期有两天的休息日,工作非常轻松,工资待遇按大专毕业生待遇发放,每个月1600元。天降如此美差,小吴也没有提出什么疑虑和要求,连签订劳动合同都没有放在心上。一个月后,小吴发现工作环境和当初公司承诺的有很大差别。虽然每天只工作8小时,小吴几乎天天都需要加班,最少一天也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而周六周日,一个月里,他也只休息了2天。对此,小吴非常不满意,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用,却遭到领导拒绝。无奈之下,小吴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不料,该公司以没有签合同为由,不但没有给加班费,并告诉小吴如果离开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别想拿。
  
    分析:当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但像小吴这样只和对方有口头上的协议,在维权时很难找到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取证相对来说也比较困难了,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求职者在上岗之前一定要记住和对方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这样才可以更方便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让部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无法钻空子、找借口。
    社会保险该不该办理?
  
    詹先生在海口市某公司上班已经有一年多了,在正式上班之前,公司答应詹先生在试用期满之后,为其交纳社会保险。3个月后,试用期满,詹先生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时也清楚地注明,公司将为自己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但一个月过后,詹先生的社会保险却迟迟未能办下来,对此,詹先生有所疑虑,并找公司领导谈过几次,但领导却并没有给他相应的答复,保险一事也被搁浅,半年过去,詹先生也没有等到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分析: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无论求职者要求或者不要求,愿意还是不愿意,都需要给求职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果工作人员在对单位的社会保险有异义并与单位不可调和时,可以向当地的地税局进行反映。
  
    兼职被欺诈该怎么办?
  
    小杨是海南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去年暑假,小杨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家里经济分忧,于是小杨放弃了回家的打算,在海南一家电脑销售摊点做销售,在小杨刚去做兼职时就和店铺老板谈好,每个月如果销售超过20台,将发给小杨300元的补助,20台的提成另算,为此,小杨工作便更加卖力。两个月过去,小杨的业绩非常不错,其中8月份一个月竟卖出了近30台电脑,按照自己和老板的协议,自己将得到提成外的300元补助,但9月份,小杨开学前与老板结账时,老板并没有按照曾经的协议那样给300元的补助,对此,小杨非常生气,却什么办法也没有。
  
    分析:小杨暑假做兼职和用人单位并不属于劳动合作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在工作的过程中,双方都非常自由,没有太多的约束,也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管辖范围。双方的劳务关系也是暂时的,如果求职者在工作过程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工作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其对双方进行调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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