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拿证件要挟辞职的我
Wmltiger的困惑:
我于2004年11月到一家民营企业上班,12月份有一个注册建造师开始报名(这个培训一般是要公司报名的,因为我当时还是在试用期,我的直接领导说让我自己办理,产生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等考过后报销)于是我就报名了,因为建设部原因,这个考试直到2005年12月才开始进行,我于2006年5月拿到注册建造师合格证,并因此办理了报销手续,同样是因为建设部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注册,证书还押在公司那边,2006年10月我辞职并离开公司,现在公司要求我退回这个培训费,然后才能够把相关手续给我,我怎么办?我们公司是合同一年一签的,我于2005年11月份续签了一年,合同到2006年11月低到期,主要是做得实在是太不开心了,所以等不到合同到期就离职了。若公司以此要挟,不给我证书,我如何处理啊? 请专家指导。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虽然Wmltiger没有明说,但看得出公司与他之间一定发生什么不简单的矛盾。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wmltiger要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他2005年11月续约1年,2006年11月合同就到期了,而Wmltiger却在10月冒着有可能拿不回证书的风险辞职,其动机可能不仅仅是做得不太开心吧?两年都忍下来了,难道还等不过这1个月?
所以公司为什么如今以证书为质,我想其中关键应该不只有问题中那么简单!
但以上都是题外话,就事论事。《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条第二项说的情况就是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如果wmltiger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就辞职,则单位为其支付的注册建造师培训费用就形成了损失,应该得到赔偿。相反如果提前通知了,就不算违规解除,也没有什么损失可言。
但上面也有个例外,如果双方对于培训费用的处置另有约定,则按双方约定办。所以如果Wmltiger和单位签订过什么培训协议之类的文件的话,还是先回去看文件再说。
不过,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有些地方有劳动手册等员工用工登记物品,应如实记录后还给劳动者,以免影响其再次就业。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要由单位来承担了。(完)
我于2004年11月到一家民营企业上班,12月份有一个注册建造师开始报名(这个培训一般是要公司报名的,因为我当时还是在试用期,我的直接领导说让我自己办理,产生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等考过后报销)于是我就报名了,因为建设部原因,这个考试直到2005年12月才开始进行,我于2006年5月拿到注册建造师合格证,并因此办理了报销手续,同样是因为建设部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注册,证书还押在公司那边,2006年10月我辞职并离开公司,现在公司要求我退回这个培训费,然后才能够把相关手续给我,我怎么办?我们公司是合同一年一签的,我于2005年11月份续签了一年,合同到2006年11月低到期,主要是做得实在是太不开心了,所以等不到合同到期就离职了。若公司以此要挟,不给我证书,我如何处理啊? 请专家指导。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虽然Wmltiger没有明说,但看得出公司与他之间一定发生什么不简单的矛盾。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wmltiger要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他2005年11月续约1年,2006年11月合同就到期了,而Wmltiger却在10月冒着有可能拿不回证书的风险辞职,其动机可能不仅仅是做得不太开心吧?两年都忍下来了,难道还等不过这1个月?
所以公司为什么如今以证书为质,我想其中关键应该不只有问题中那么简单!
但以上都是题外话,就事论事。《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条第二项说的情况就是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如果wmltiger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就辞职,则单位为其支付的注册建造师培训费用就形成了损失,应该得到赔偿。相反如果提前通知了,就不算违规解除,也没有什么损失可言。
但上面也有个例外,如果双方对于培训费用的处置另有约定,则按双方约定办。所以如果Wmltiger和单位签订过什么培训协议之类的文件的话,还是先回去看文件再说。
不过,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有些地方有劳动手册等员工用工登记物品,应如实记录后还给劳动者,以免影响其再次就业。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要由单位来承担了。(完)


